注册驰名商标材料,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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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驰名商标材料,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的价值逐渐凸显。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驰名商标更是成为企业争相追逐的目标。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企业在申请驰名商标时,需要证明商标的驰名程度。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具体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在相当长时期内,被公众广泛认知和信任的商标。申请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例如市场调研报告、销售额证明、广告宣传材料等。这些材料需要全面、具体地展示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驰名商标的申请者需要提供与其商标相对应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情况。商标的驰名程度往往与其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直接相关。申请者需要提供详细的销售数据,包括销售额、销售地区、销售渠道等。这些数据可以证明商标在商品或服务领域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

除了驰名程度和销售情况,申请驰名商标还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和可区分性。独特性是指商标与其他商标存在明显的区别,不与已有商标产生混淆。可区分性是指商标能够使公众能够直观地辨别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还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在申请驰名商标时,申请者需要进行充分的商标搜索和风险评估。

申请驰名商标还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申请材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需要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声明、商标样张等文件。这些文件需要准确、规范地填写,以确保申请能够被审查机关接受和审查。

注册驰名商标需要满足如下条件:证明商标的驰名程度、提供与商标相对应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情况、具备独特性和可区分性、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够顺利申请驰名商标。申请驰名商标并不容易,需要申请者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调研。企业在申请驰名商标时,应当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注册驰名商标材料,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文件。

文件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有几种类型?一个是普通商标,另一个是著名商标,另一个是驰名商标。商标有不同的等级。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可的商标类型在中国广为人知,享有很高的声誉。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理区域(如省级)内的驰名商标品牌。其中大部分用于我国省市荣誉商标的评审,并经常出现在地方法规中。如果您需要申请驰名商标或注册驰名商标,您需要按照官方认可的要求合理使用您的注册商标,否则很容易导致商标申请失败。注册驰名商标应注意哪些问题?1.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一)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范围;

(三)证明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的材料,包括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介种类、投放广告数量;

(四)证明商标是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有关资料。

申请驰名商标不可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取得“驰名商标”称号。2.获得驰名商标的好处

(一)获得商标局和地方政府的奖励;

(二)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最终为企业带来效益;

(三)为了获得比普通商标更完善的保护,更有力的保护,可以在所有类别中得到保护。3.驰名商标申请条件

根据现有的经验和驰名商标的特点,驰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设计原件;

(二)长期使用商标的;

(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良好、稳定;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率大、销售量大的;

(五)商标广告投资与商品销售额或者服务收入成正比增长的;

(六)在国内注册商标,销售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提供业务服务的;

(七)在同一行业中有较高的声誉和信誉;

(八)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4.如何评价驰名商标的价值

(一)商标的普遍性越强,其价值就越大。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于许多产品或服务,那么一个商标的预期收入越高,开发潜力就越大。如果是专业商标,则将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消费水平进行评估。

(二)很多企业家不明白的是,商标权与地域范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你商标的地理影响力越大,消费者越认可它,它的价值就越大。

(三)每一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十年,期满可以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越长,其价值越高。

(四)商标的价值也可以通过确定折现率来评估。根据营业额等数据计算,基金折现率为30%。

(五)市场意识尤为重要。驰名商标发展迅速,占有很高的份额,驰名商标的价值高于普通商标。对于普通商标,需要根据资本周转率、销售速度、规模等进行评估。

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文件。

文件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 驰名商标 申请所需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 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 证据 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流程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 商标权 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 代理 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 销售合同 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 商标注册 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 广告合同 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企业如何创设驰名商标 1、从制定企业商标战略和策略入手,搞好企业形象策划,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 2、始终抓住质量这个根本,稳定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3、扩大销售区域,建立信息网络。 4、 突出商标的广告宣传,把有限的宣传费用用足、用好。 5、打假防伪,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和企业形象。 6、注意积累各种资料,分类保存。 7、开拓国际市场,并相应地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8、建立健全包括商标管理在内的工业产权(或 知识产权 )管理机构,建章立制,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 以上就是 驰名商标申请材料 和驰名商标认定流程,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官方的,代表了一定程度的地位,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和非常严谨的流程,企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认真对待,不能虚报作假,必须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无误,一项都不能缺少,以最终拿到驰名商标。

注册驰名商标要多少钱

办理 驰名商标 需要多少钱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费用大概在50-80万之间,途径有四种: 1、工商案件查处; 2、异议程序; 3、争议程序; 4、法院司法认定。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可以作为驰名的 证据 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依照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 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 商标注册申请 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将自己的产品推出去的形象象征,因此一个商标的信誉度和知名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规模以及经济利润,因此很多时候企业就会注册驰名商标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注册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大概在50-80万左右。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注册驰名商标材料,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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